首页 热点 资讯 行业 财经 国内 商业 生活 快讯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商业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0-10-14 09:20:59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作出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来出现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引发社会持续关注。有媒体报道,在2018-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有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

对此,教育部在7月2日发布的通知中提到,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同时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然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处罚有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对于被告人,之前类似案件只能用行贿罪,玩忽职守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加以规制,而玩忽职守这样的罪责只会网罗一些进行审查的招生办、户籍负责人员、学校相关人员的违法人员,从山东省公布的情况通报中可以看出,这样对相关公职人员处罚力度过轻,具体实施违法行为、享受冒名顶替利益的人,没有明确的罪名来判定,可能会造成刑法上的不公。

记者了解到,如此前山东通报被顶替上学的陈春秀、王丽丽事件,其处理结果为多名官员被降职处分,顶替者由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高同武认为,对于受害人,在抚慰情绪的同时,该罪名的确立连带着后续其他对被害人的保护的法规或者是地方性赔偿也会更加健全,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这样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从多方面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发生类似案件具有明确的刑罚标准,各地判罚统一,同案同判。同时罪名的确立可以倒逼执法人员公正、严格执法,避免陈春秀、王丽丽等受害人多次举报、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等情形的发生。

“除了弥补立法层面的空白,该罪名入刑还能降低犯罪可能性,更有效地实行监管,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威慑;统一法律评价标准,提高可预测性;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值得一提的是,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与冒名顶替这一考场外舞弊运作类似的,还有高校自主招生、研究生推免及面试中的舞弊,这些舞弊行为也是为获得具体的升学利益,破坏招生录取秩序。

“随着推进升学录取改革,我国要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国家考试考场外的学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评价测试,研究生推免遴选,也是国家考试的一部分,应该一视同仁,纳入统一治理。另外,招生、录取环节的违法运作,由于参与者主要是公职人员,对招生秩序的破坏性更大,应该将其作为比考场作弊更严重的舞弊行为追究责任,而不是仅仅做内部轻描淡写的处理。”熊丙奇称。

标签:

新闻速递

精彩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