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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遭调查 “踩雷”永煤债

商业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0-11-19 08:40:49

祸起永煤债券违约事件,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卷入风暴口。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官网发布消息称,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涉嫌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等违规行为,将对其展开自律调查。

余波又起

涉嫌协助违规发债

最近一段时间,信用债市场频繁出现违约,而高等级信用债永煤债的突发违约直接引爆市场情绪。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官网消息称,在对永煤控股开展自律调查时,发现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

11月10日,永煤控股发布公告称,因流动资金紧张,“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违约本息金额共计10.32亿元。公开资料显示,永煤控股是河南省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控股股东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国资委。

永煤债违约一事发生后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券商投行人士何南野评价称,永煤控股属于国企,相比民企,其违约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对整个信用债市场都是较大的冲击,也对信用债价格和利率产生了较大的波动。

11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永煤控股于2020年10月20日发行“20永煤MTN006”后迅速发生实质性违约,将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有效揭示风险并充分披露、是否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启动自律调查。

紧急回应

配合自律调查

在11月18日发布的公告中,交易商协会还提到将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如调查中发现相关机构存在操纵市场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劣行为,将予以严格自律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针对此事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的影响,北京商报记者致电海通证券董秘办,但电话未被接听。不过,11月18日晚间,海通证券紧急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自律调查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确认违规,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违规程度的不同,可能处以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关的处罚。受处罚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一是会导致客户的流失,新业务开发受阻,二是影响公司的品牌声誉,对公司其他业务也造成不利的影响。”何南野评价道。

何南野还提到,对于该事件,海通证券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控。一是对该事件启动应急机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二是开展自查,重新梳理内控机制,发现问题点,进一步防范风险的产生。三是重新改革公司的激励机制,对业务人员进行适当的收入递延。

风控教训

券商债券业务敲警钟

随着市场上债券违约频发,券商作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追责的事例不断增多,亟待敲响风控警钟。

针对券商在承销债券时需要注意及规避的问题,券商业资深人士王剑辉认为,大概有三方面。首先,承销商可能在尽调层面不充分,没有在风控提出相关意见时高度重视或采取防范性措施。其次,在债券发行时可能面临不能足额发行甚至发行失败的情况,因此承销商出于私利会去组成承销团以保证债券发行成功,而在向承销团推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对相关信息不完全披露的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市场。此外,承销商也可能在定价上存在误导行为,使发行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情况。

年内已有多家券商因债券承销业务而栽跟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公告称,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8家公司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同时,中证协宣布对相关事宜启动自律调查,并对相关机构采取自律措施。

此外,券商因承销债券违规而收罚单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比如6月30日,证监会接连下发7张罚单,对6家券商及1名业务负责人点名批评,处罚原因均与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涉及券商包括红塔证券、山西证券、万和证券等。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李海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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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严禁发行人“自融”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受市场环境等多方因素影响,今年以来债券违约进入高发期,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严禁发行人“自融”,强化市场行为规范。《通知》指出,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打击“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通过事先、事后的承诺、核查和披露,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发行人的行为约束;强化承销机构、投资人等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协助行为,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压实市场各方责任。

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对关联方认购的披露要求,以“事先承诺披露”结合“事后结果披露”,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细化关联方认定标准,区分关联方以自有资金、通过资管产品等认购的分类披露要求,提升市场操作性和规范化;加强关联方认购债券独立客观公允、程序依法合规的行为规范以及主承销商的尽职履责要求。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知》明确提出严禁“自融”和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主要是债市发行方的这些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操作破坏市场秩序、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损害了投资人合法权利,不利于债市健康发展。本次《通知》对严禁发行人“自融”、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两方面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各方义务、责任,有助于提升相关规范的可操作性。

此外,交易商协会还进一步提升簿记发行操作规范,维护簿记发行秩序。严格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缔结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强调发行人调整簿记时间、利率区间等应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第一时间通知到投资人,确保投资人的知情权。

明确延长簿记时长不低于1小时的最低要求,预留投资人操作时间,切实保证投资人撤销或变更要约的权利。明确常规情况和特殊情况下最晚截标时间,平衡境内外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实际需求,减少合规操作风险,维护簿记发行良好秩序。

“本次《通知》主要是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管理层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相关环节的操作规范,强化自律管理和处分。”周茂华强调称,这有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而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交易商协会将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通知》指出,协会将对相关机构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各市场主体发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机构及人员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