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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风险处置即将收官

商业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0-11-24 09:08:18

发酵一年半之久的包商银行接管事件即将收官,11月23日,银保监会正式“官宣”,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当日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一案。对这一消息,市场并不感觉意外,早在11月11日,因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造成65亿债券全额减记时,市场就对包商银行将进入破产程序有多种猜测。在分析人士看来,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风险的大背景下,包商银行案例将成为一个风险处置中可借鉴的样本,也为中小银行的审慎经营提出了挑战。

原则同意进入破产程序

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已经接近尾声,11月23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指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在监管发声后不久,来自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信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一日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包商银行清算组担任包商银行管理人。包商银行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4日前向包商银行管理人申报债权。

同时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在这之前,包商银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11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称,在接管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该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包商银行应对已发行的“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随后的11月17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出具包商接管组《关于包商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说明》,称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是认定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判断依据,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本金已被全额减记,说明包商银行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早在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时,市场就有声音猜测包商银行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分析认为,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后,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之后成立清算组,进行具体清算事宜。银保监会还在批复中提到,包商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为中小银行风险处置敲“警钟”

回顾包商银行的接管历程,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来自《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信息显示,2019年6月,为摸清包商银行的“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中介机构,逐笔核查包商银行的对公、同业业务,深入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账务清理、价值重估和资本核实,全面掌握了包商银行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清产核资的结果,一方面印证了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若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理论上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低于60%。

随着《报告》的发布,更多关于包商银行破产清算的细节也被曝出,具体来看,彼时,监管部门就决定要根据前期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标杆事件,于百程进一步指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风险的大背景下,包商银行案例将成为一个风险处置中可借鉴的样本,同时也是在运营的一个警示样本,对于后续银行业的监管、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建立规范有效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而类似的情节在22年前就曾上演过,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宣布关闭,但时隔多年,海南发展银行依然未在重组的泥潭中脱身。对包商银行来说,如何避免海南发展银行长期以来“关而不退”的窘境仍有待观察。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指出,包商银行的破产尽管被市场所普遍预期,但依然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中小银行的审慎经营提供了教训和提出了挑战。包商银行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加上之前的债权和业务都已经转售,清算能够使金融机构获得多少实质性的损失挽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推进中小银行破产清算资产定价市场化

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科技转型步伐不断提速的背景下,中小银行所面临的竞争环境也空前严峻,包商银行接管一事对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打破规模和牌照信仰,完善金融法律和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后续中小银行风险处置树立了标杆。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博士后郝志运分析认为,从包商银行一事可看到,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并不是永远可以实现刚性兑付的,银行在同业资金融通业务中应回归市场化定价,挤出无效供给,需要加大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力度。

更有市场人士直言,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和《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今后有银行破产倒闭也将不再成为新闻。未来我国银行业的处置框架、监管短板如何升级,才能切实化解中小银行风险?在陶金看来,风险监管的网络需要更加细密,增强捕获和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是未来监管部门亟需继续加强的方面,同时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对中小银行的监管,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银行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中小银行破产清算资产定价市场化,完善问题银行的恢复处置计划。”郝志运如是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孟凡霞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