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0-12-14 09:18:19
12月11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泫沄投资”)、梁鑫江和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内容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泫沄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公司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行为。
浙江证监局指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梁鑫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程曦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泫沄投资、梁鑫江和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强调,浙江泫沄投资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还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梁鑫江和程曦也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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