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21-05-25 14:48:2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规定》将于 7 月 1 日起实施。
为什么要出台这项规定?机动车排放召回的条件都有哪些?又将给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应立即召回
此次汽车召回新规,将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根据《规定》,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或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以及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还指出,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其中,《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 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 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六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在 2025 年 7 月 1 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 " 在用符合性检查 " 仍执行 GB18352.5-2013 相关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此外,《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 " 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 " 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责令召回情况计入信用档案
记者注意到,为促进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生产排放达标的汽车,相较于此前安全召回相关规定,此次新规也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执行。
此前安全召回规定中曾要求,若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条例责令其召回,未实施召回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汽车召回新规则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此前安全召回的罚则要求,去掉了责令改正再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表示,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可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值得一提是,《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信息系统,生态环境部收集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车辆测试等途径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此外,若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或在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规定》还指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影响
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
关于汽车尾气排放召回是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美国、欧洲、日本等汽车产业发达国家已经实施数十年,对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可能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
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潇湘晨报记者胡雄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