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6-22 15: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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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执行人李某在明知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该案系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李某应偿还刘某借款40余万元,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仍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李某限制消费。近日,李某在明知被采取限制消费的情况下,仍通过其它非法途径以正常票价的3倍购买票。
承办法官在得知此情况后,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团队干警将被执行人李某拘传至本院,当场向李某宣读司法拘留决定:“因你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恶意逃避执行,在法院限制高消费后,购买机票的行为已违反了限高令规定,所以要对你进行司法拘留。”至此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后果,并表示会积极与申请人刘某协商,制定还款计划。6月14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确定分期还款计划。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来源: 山东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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